国内商标

商标许可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许可方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咨询热线:021-60837112 13402029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