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

商标撤销

一、商标撤销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商标撤销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证据材料

咨询热线:021-60837112  13402029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