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
商标异议
一、商标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商标异议的作用
1、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2、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3、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三、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异议申请书
3、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4、有关证据材料
咨询热线:021-60837112 13402029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