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

一、商标驳回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材料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2、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3、主体资格证明
  4、商标局驳回通知书及其附件(原件)
    5、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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